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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春与法制同行

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17年12月08日 点击数: 字体:

青春与法制同行  

主讲:家长代表 汤权舜律师  

尊敬的老师们、同学们:大家好!  

    众所周知,前天是全国法制宣传日,所以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:青春与法制同行。  

同学们,你们正值青春年少,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,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,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还不够成熟,可能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,甚至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/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。例如:14126,长汀三中学生黄某与梁某因小矛盾约定在后操场打架,梁某一人背着内装双截棍的书包前往约定地点,黄某得知后立即纠集肖某、钟某等六人分别乘坐两部助力车至后操场。黄某在现场其他人员的怂恿下率先冲上前/用拳头殴打梁某的头部,随后肖某持摩托车大锁击打梁某的头部、颈部,钟某用脚踢梁某腿部。梁某被打得奄奄一息后,黄某、肖某和钟某一起逃离现场。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拨打120求救电话,梁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。三被告人在得知梁某死亡的消息后逃至龙岩,后由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岩飞剑网吧及林海宾馆将肖某、黄某及钟某抓获。基于未成年人犯应以教育、感化为主,惩罚为辅的原则,2015721日,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“召集人”黄某与直接致人死亡的肖某犯故意伤害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、五年二个月,钟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缓刑二年。  

又如:20151122日课间,王某趁马某不注意往其水杯吐了一口唾沫,马某得知后殴打王某,马某因打架被学校开除。同年122日,马某的同学魏甲、魏乙、张甲、张乙、柳某约好为马某出气,在放学路上殴打王某,致马某肝、脾破裂,胪脑损伤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甲有期徒刑13年、魏乙有期徒刑10年、其余人有期徒刑35年不等。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。  

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种不良行为:  

(一)旷课、夜不归宿;  

(二)携带管制刀具;  

(三)打架斗殴、辱骂他人;  

(四)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;  

(五)盗窃、故意毁坏财物等。  

若同学们有上述不良行为,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。  

同学们:“勿以善小而不为,勿以恶小而为之。”任何不良的行为和习惯,我们都应坚决制止,决不含糊。  

借此机会,我还希望同学们平时做到以下几点:  

一、利用课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,尤其是同学们该年龄阶段最容易触犯的《治安处罚法》、《刑法》等法律法规。  

二、通过电视、网络等相关媒体学习有关案例,从而加强法制意识。  

    三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,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。  

    四、学会法律思维,用法律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,尤其是在有纠纷、矛盾的时候,三思而后行,千万别因一时意气冲昏头脑,做出“一失足成千古恨”的傻事。  

同学们,让我们携起手来,认真学习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、法规,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,一起学法、知法、守法。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环境,用我们灵巧的双手共建校园文明,共创和谐、法制校园。  

我的演讲到此结束,谢谢!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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